农村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在农村有着广阔的市场,深受农民喜爱,几乎家家户户都备有一辆,载人、载物非常方便,但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少见。尤其是当与机动车(汽车)发生碰撞的时候,交警通常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标准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从而导致最终的责任承担上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颇为不利。
村民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通过马路(无红绿灯)时,与由北向南的大货车相撞,张某当场身故。经鉴定,张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章术语与定义第3.6条相关条款,属于电动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交警据此判定张某与大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农村电动三轮车在交通事故应统一认定为非机动车,原因在于:
一、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这一规范告诉我们,第一机动车应当经登记,经检验合格悬挂机动车号牌,第二,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购买国家强制保险。但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此,一是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强制要求农村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并悬挂号牌,农村中随处所见的电动三轮车基本未见号牌。二是驾驶人事实上也无法购买到机动车强制保险。
二、之所以法律要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因在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快,质量大,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因此需要法律对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予以调整,偏重于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机动车不适用过错责任,也即即便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也需要承担至少10%的责任。也正是因为驾驶机动车上路,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难以为个人所承受,因此,国家要求所有机动车上路时需要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将机动车驾驶员个人责任转为社会整体承担。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农村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在赔付能力上一般也小于普通机动车如货车、小汽车等驾驶人,如令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并非妥当。
三、事实上,驾驶农村电动三轮车的通常是老年人,行驶速度较慢,在与机动车的碰撞中,本就属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当事故一方的为大型货车时,如果此时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则更不利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最后,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本质上是一种便于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类型划分,不应作为划分事故中责任的唯一标准,退一步说,即便无法将农村电动三轮车统一划分为非机动车,也应该根据事故中具体的情形予以区别,比如在电动车三轮车一方低速行驶时,与高速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的,应认定电动三轮车一方为非机动车,以更好平衡双方的责权利。这就好比电动自行车撞上了在等红灯的小汽车,无论如何,这个时候不能认为小汽车应该适用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